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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局与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 2013-04-02 00:00:00

作者: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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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朱列玉、周永志,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市公安局
审判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一审胜诉,原告没有上诉【案情简介】


  1998年11月19日、20日,某市公安局与广州市金瑞华发展有限公司(后改组为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市公安局警用现场图像监控指挥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广州市金瑞华发展有限公司为某市公安局建造一个警用现场图像监控指挥系统,该系统由卫星观通车和卫星图像监控指挥系统组成,价格为418.861万元,另卫星信道使用费按每年85万元计算,同时还约定了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建成警用现场图像监控指挥系统,并于1999年4月中旬正式将该系统交付给某市公安局。同时,某市公安局先后分三次支付了工程款及信道使用费551.861万元。交付使用一年后,在2000年11月10日,双方签署《设备验收确认书》,某市公安局确认收到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移交的全套设备;12月28日,根据合同的约定由双方共同组建验收小组,对系统的技术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结论为全部符合要求。2002年5月24日,信息产业部广州移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某市公安局科技处的委托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结论为“项目合格”。

【案例评析】
  2004年,某市公安局以该系统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运行性能不稳定、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拒绝调修、卫星观通车无法登记上牌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VAST信道许可证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及卫星信道费共计588.861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17.77万元。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接诉后,委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朱列玉、周永志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朱列玉、周永志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听取了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情的介绍和意见,然后认真分析了本案纠纷的事实经过和所有证据材料,同时查阅了大量通信技术领域的资料和案例,针对某市公安局的诉求和理由,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标的物的制造并交付使用;2、经双方检验验收,该系统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因为双方已办理了设备验收手续,并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双方共同组建的验收小组进行测试,结果全部符合合同的要求;3、设备数量、质量验收等早在2000年11月10日完成,某市公安局如果认为质量有问题,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4、系统交付后,某市公安局一直有使用该系统执行任务。而且,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也一直按照约定进行维修,在设备交付使用五年多,其相关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5、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即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也没有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基于上述代理意见,我方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有力证据:
  1、2000年11月10日金瑞华公司与某市公安局签订的《设备验收确认书》,证明某市公安局已收到金瑞华公司移交的所有项目设备;
  2、《神卫一号警用现场图像监控指挥系统测试大纲(建议)》,其中有三个附表:附表1为《SW-1型警用现场监控指挥系统测试报告》,附表2为2000年12月28日的《测试结论》,称“所测试内容符合委托方与承接方的技术要求。所测试的功能和性能条款符合设计书的技术指标和要求。每项条款经测试全部符合要求,供鉴定委员会作评审依据”,附表3为SW-1型警用现场监控指挥系统专家测试组成员的签名,分别为专家组正副组长广东省公安厅的刘桂堂、某市公安局的汪亚民、苏景华等人的签名,证明验收程序和验收结果均符合合同约定;
  3、信息产业部广州移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某市公安局科技处的委托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于2002年5月24日出具的检验结论仍为“项目合格”,证明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没有问题;
  4、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上海神通电信有限公司在广州经营国内VSTA通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广州神通电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经营国内VSTA通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同时广州神通电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为履行股东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市公安局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书》中约定提供卫星信道使用服务义务,将其所运营的卫星信道资源安排给某市公安局使用,该局1999年4月到2003年2月一直在使用其卫星信道,证明广州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安排了有信道经营资格的广州神通电信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且某市公安局已使用该信道四年多时间。

  鉴于我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事实清楚,代理意见于法有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公安局提出诉求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某市公安局的诉讼请求,保护了广州神通电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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