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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被控非法行医案

发表时间: 2013-04-03 00:00:00

作者: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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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人:郭某
二审辩护人:朱列玉、周永志,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2004年8月开始,在无《中国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州市天河区长湴南街19号开设无牌诊所非法行医。2005年1月15日17时许及21时许,被害人周家丽(女婴,2004年10月4日出生)先后两次被其母亲及爷爷带至郭某所开的上述诊所诊疗,而郭某则在缺乏基本医疗常识,未对被害人周家丽重度脱水、休克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延误抢救时机,随后被害人周家丽因支气管肺炎并重度脱水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郭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案例评析】
  一审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郭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更换原辩护人,改委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朱列玉、周永志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朱列玉、周永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郭某了解案情经过,详细查阅了所有卷宗材料,同时对原审采纳的大量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推敲,并查找大量医学书籍和案例,最终确立重要突破口,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郭某并无延误被害人周家丽的抢救时机,周家丽的死亡与其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2、郭某具备一定医疗常识,其不存在误诊;3、天河区卫生局出具的周家丽死亡案专家讨论意见是无效的法律文件,该局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并与本案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改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不具备司法鉴定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讨论情况”不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同时认为郭某的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周家丽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属于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辩护人的第1条辩护意见也予以采纳。最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不当,改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国鼎所律师成功代理本案的突破关键是对一审采纳的证据提出异议,进而在二审法院否定了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使得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降低了法定量刑幅度。被告人得到了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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