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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发表时间: 2013-04-03 00:00:00

作者: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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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范某
辩 护 人:许丽娟,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侦查机关: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结果: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1日,被告人范某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以涉嫌贩卖毒品刑事拘留,后被正式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范某在2000年3月刑满释放后又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并提出范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要求给予从重处罚。

  办理刑事案件,最关键的是抓证据和适用法律这两点。而证据又是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基础和前提。律师接到案件后,经过反复研究证据材料时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范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有重大瑕疵:第一、没有犯罪嫌疑人范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物证,如毒品等;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第三、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同案人潘某的口供不吻合。针对以上的情况,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对案件的意见。

  检察院认真考虑了本案律师意见,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仍然未能查获证实犯罪嫌疑人范某构成犯罪的确凿证据。据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最后认定公安机关指控范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这是一宗办理得比较成功的刑事案件,其成功之处在于:
  1、使犯罪嫌疑人在较短时间内解除了羁押之苦
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犯罪嫌疑人不须经历之后的一审甚至二审的漫长时间,使其在较短时间内解除了被羁押之苦。

  2、体现了辩护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及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目前由于受我国司法制度设置的局限,加之传统司法行政思想的影响,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机关之间对相互间的证据及法律适用有很大的包容性和倾向性,控辩双方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因此,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提出异议,律师必须作大量的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才能提出准确的、证据确凿的事实依据和有充分法律依据的理由,才有可能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3、体现了辩护律师灵活掌握实体与程序的工作方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由于包括前述阶段的种种原因,事实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能在前置的程序中达到一定的效果,的确是难度较大的。本案辩护律师能本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知难而进,依法积极争取,程序和实体都灵活运用,从而取得了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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