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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房地产法律实务中的运用

发表时间: 2013-04-02 00:00:00

作者: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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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房地产法律实务中的运用”的研讨学习会于2009年6月19日在本所会议室胜利召开,会议由我所实习律师刘紫波主持,共15位律师、实习律师以及律师助理参加了本次的研讨学习会议。会议中,刘紫波律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房地产法律实务中的运用”的相关问题作了专业性的分析讲述以及重点难点解答。本次研讨学习围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在实务中的难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而展开,对律师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有重要的意义。

主讲题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房地产法律实务中的运用

研讨学习时间:2009年6月19日

地点:本所会议室

主讲人:刘紫波

参加学习人员:

  何伟(高级合伙人)、陆昕(律师)、卢清华(律师)、肖运发(律师)、李钦(律师)、邹自华(律师)、许晓行(律师)、何志平(实习律师)、孙淘(实习律师)黄宏(律师助理)、孔文(律师助理)、程晶磊(律师助理)、谭淑芳(律师助理)

主讲内容:

  在现代社会,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继衣食之后的居住问题日趋突出,对建筑面积的增长需求和土地面积的有限性,都促使建筑物不断向高空发展,而由此产生房地产纠纷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象日益增多,随着《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的实施,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继出台,都为房产物业法律纠纷提供了规范和更具实操性的指引,同时也为律师业务的拓展开辟了新蓝海,因此,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房地产纠纷中的相关实务知识,对我们处理好房产纠纷案件有重要实践价值和意义。讲座的内容分为三部分: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实务中的难点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重点学习内容: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纠纷若干问题

焦点问题:

1、窗前绿地的权属问题;

2、楼顶天台空间的权属问题;

3、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4、成立业务委员会的程序;

5、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及权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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