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因车辆超载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制造使用超载车罪”,以刑事手段规制超载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由于超载车超出车辆装载能力,会带来制动失效、轮胎爆破等风险。其次,超载车超出道路的载荷上限,导致路面塌陷、桥梁断裂、高架侧翻等严重后果。最后,驾驶超载车会增加驾驶人员心理负担,提高事故发生概率。
二、多年来各种治理超载措施效果一般非入刑不能有效根治。
为治理车辆超载现象,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分省份甚至专门出台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但由于这些治理措施以行政罚款作为处罚方式,不能震慑相关行为人。唯有以独立罪名入刑,才能有效震慑超载行为人,遏制超载现象。
三、生产和使用超载车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劣币驱良币不能超载的车卖不出去。汽车制造企业和车主为了经济利益大量生产和使用超载车,已成为行业潜规则。长此以往,超载车生产市场扩大,逐渐挤占合规车市场,劣币驱良币,不能超载的车反而卖不出去。
四、超载车会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超载车具有体积大、质量大、容积大的特点。偶遇突发事件紧急制动时,容易正面撞击或发生侧翻,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超载车超过公路的设计载荷,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其次,危害公路桥梁安全,造成坍塌、侧翻等毁灭性后果。最后,超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仅车辆本身毁损,还会波及道路上的其他车辆,严重破环公私财物。
超载车主将超载车“大吨小标”,同时加高车厢拦板,加装钢板弹簧,多拉快跑以达到恶意逃费的目的。这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使我国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
因此,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制造使用超载车罪”震慑逐利之心,为百姓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出行环境,也为公共财产安全增添一道安全锁。您的关注就是我们的动力,您的转发就是对我们最大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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